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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辦公室

一般公告

  • 更新日期:110-11-23
  • 發布單位: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辦公室
【新規定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術研究倫理規範
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術研究倫理規範
業經110 年11 月 17 日本校 110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
重要內容摘述如下,餘請點選附件觀看

一、

設置目的
為落實國立陽明交通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之學術研究誠信價值及維護良好的學術信用,於本校從事研究行為者,應恪守學術誠信原則、落實學術自律、樹立學術風範,以增進研究的價值與效益,並達到卓越學術研究的目標,成為世界學術社群中值得信賴之成員,特訂定本規範。

二、

本規範適用於本校編制內外之各類人員及學生(以下簡稱研究人員)。

三、

本規範之學術誠信原則,係指研究人員與研究相關人員在從事研究工作時,應以誠實、負責、客觀、公正、嚴謹、專業、尊重、課責、透明的態度為之。

四、

負責任之研究行為(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, RCR)如下:

(一)

嚴謹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:研究人員應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,不得捏造、竄改或選擇性處理,應詳實揭露研究之完整過程,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。

(二)

確實地保存研究資料與紀錄以供驗證:研究人員應於相當期間內,妥善保存原始資料與研究紀錄,以確保研究結果之正確性與可驗證性。

(三)

公開與分享研究資料與成果:研究人員應依循相關研究協議或規範,分享其研究資料與成果。使用國家或公共研究經費所完成之研究成果,應適度公開予學術社群參考。

(四)

妥適地註明資料來源:在引用自己或他人資料或論點時,應依各學術領域之寫作慣例,註明出處,避免誤導審查人員或讀者對於原創性的貢獻評價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
(五)

遵守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承擔相應責任:對研究著作有相當程度之實質學術貢獻者,始得列名為共同作者。一旦於著作中列名,即應依相關規範負其相應之責任。

(六)

充分地揭露與迴避利益衝突:研究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可能影響研究執行時的公平性與客觀性,並應詳實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影響審查人員判斷的相關資訊。

(七)

接受相關的倫理審查:研究計畫涉及人類受試者保護或實驗動物之福祉與權益,應依人體研究法或動物保護法之規定,分別送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,審查通過後,始得執行計畫。

五、

不當研究行為(Research Misconduct)之主要態樣為造假、變造、抄襲,其他違反態樣,依政府機關或各學術領域的相關規範為之。

前項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,將依本校訂定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辦理。
第一項涉及違反人體研究法、動物保護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者,由本校各專責單位處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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